GEN 1.7 與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建議措施及程序相異處


(有 *號者表建議措施)

1.7.1 第1號附約(第10版第172次修訂)-人員給證

第1章
1.2.4 航空人員體格標準分為甲類及乙類體位。



第2章
2.1.10 部分採用,駕駛員年逾60歲,不得從事單一駕駛員飛航任務。從事其他飛航任務時,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組員不得逾60歲。



第3章
3.1 不適用,無飛航領航員。
3.4 不適用,無飛航通訊員。

1.7.2 第2號附約(第10版)-飛航規則

第1章
遙控駕駛航空器系統之相關定義不適用,本區未採納國際民航組織遙控駕駛航空器之定義文字內容,另發布航空公報規範相關作業。



第3章
3.1.8 飛航規則第16條規定編隊內各航空器距領隊之距離應不超過前後左右1NM及上下100FT之範圍。
3.1.9 不適用,本區未採納國際民航組織遙控駕駛航空器之文字內容,另發布航空公報規範相關作業。
3.2.3 飛航規則第23條有關航空器應顯示之燈光之規定為:夜間或能見度低於5KM之白晝,在飛航中及機場活 動區內活動之航空器,均應開啟其防撞燈及航行燈。
3.4.4 本區信號人員訓練由地勤業者自訓。
3.4.6 本區日間使用指揮板,夜間使用指揮燈引導航空器。



第4章
4.3 本項標準所述「日落至日出」乙節於飛航規則中改採「夜間」之定義,有關「夜間」之定義請參閱飛航規則第二條第七十四款。



附錄四
不適用,本區未採納國際民航組織遙控駕駛航空器之文字內容,另發布航空公報規範相關作業。

1.7.3 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飛航管理(第4444號文件)

第5章 本區採用FAA7110.65之非雷達隔離。
5.10.1 本區C類空域採用下列方法之一,以提供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航空器間之隔離:
  1. 目視隔離。
  2. 500FT垂直隔離。



第6章
6.5.3 本區增加機場天氣能見度大於或等於5KM之限制。
6.6.5 本區提供之能見度為機場盛行能見度。



第7章
7.13.1.2 本區採用FAA7110.65特種目視隔離如下:
  1. 1. 特種目視飛航直昇機與離、到場儀器飛航航空器之間:
    1. 1NM,如儀器飛航航空器距機場1NM或以上。
    2. 1/2NM,如儀器飛航航空器距落地機場1NM之內。
  2. 特種目視飛航直昇機之間距離為1NM;此隔離得降至200FT,如兩架直昇機以分歧至少30度之航道同時離場,且:
    1. 塔臺能藉參考地標確立此項隔離,或
    2. 其中一架離場直昇機被指示與另一架離場直昇機保持至少200FT之隔離。


7.3.1.2.1 本區提供之能見度為機場盛行能見度。


第15章
15.5.3 本區採用FAA7110.65空中放油隔離,標準如下:
  1. 儀器飛航航空器可採下列任一隔離標準:
    1. 在空中放油航空器之上1000FT(FL290以上為2000FT)
    2. 在空中放油航空器之下2000FT。
    3. 5NM雷達隔離。
    4. 5NM左右隔離。
  2. 雷達識別之目視飛航航空器,採5NM隔離

1.7.4 第3號附約 (第18版)-氣象服務

第2章
2.3.3 未採用。
2.3.4* 未採用。


第3章
3.2 本區非世界區域預報中心。
3.5 不適用。
3.6 不適用。
3.7 不適用。


第4章
4.3.2a), 4.4.2a), 4.5.1, 4.5.2, 4.6.1.2, 4.6.2.2, 4.6.4.2, 4.6.5.2, 4.6.6.2
本區係由飛航管制員提供氣象自動觀測系統(AWOS)之即時資訊予起飛及降落航機,並於『航空氣象服務網』提供該即時AWOS資訊,替代發布Local routine and special reports作業。且終端資料自動廣播服務(ATIS)中之氣象資訊係自機場天氣報告(METAR/SPECI)中擷取。
4.7 未採用。
4.8* 未採用。


第5章
5.3.2* 不適用。
5.3.4 未採用。


第9章
9.2 天氣簡報及(或)諮詢由機場飛航情報服務單位提供。


附錄1
模式TCG 未採用。
模式VAG 未採用。
模式STC 未採用。
模式SVA 未採用。
模式SGE 未採用。


附錄2
1. 不適用。
3. 不適用。
4. 不適用。
5. 不適用。


附錄3
2.1.1, 2.2a)注1, 2.3, 3.2, 4.1.1.2, 4.1.3.1a), 4.1.3.2, 4.1.5, 4.2.1.2, 4.2.3a), 4.2.4, 4.3.4a), 4.3.5, 4.3.6, 4.4.2, 4.5.1, 4.5.4, 4.6.2, 4.7.3, 4.8.1
本區係由飛航管制員提供氣象自動觀測系統(AWOS)之即時資訊予起飛及降落航機,並於『航空氣象服務網』提供該即時AWOS資訊,替代發布Local routine and special reports作業。
表A3-1未採用。
表A3-4未採用。
範例A3-1未採用。
範例A3-2 未採用。


附錄4
3.2 未採用。


附錄5
1.2.5* 未採用。


附錄6
5.1.2 機場警報僅發布熱帶氣旋、雷暴、冰雹、地面強風和陣風、颮線、霜、火山灰、海嘯、及當地機場同意之其他天氣現象。


附錄8
2.1 未採用。
2.2 未採用。

1.7.5 第4號附約(第11版)-航圖

第1章

1.2.1 本區航圖規範自92年10月1日起適用。
1.2.2 本區航圖載有92年10月1日或其之後之航空資料者,應符合各該圖類之標準。
1.2.2.1* 未採用。
1.3.4* 未採用,本區僅對外提供飛航指南所包含之航圖及航空情報。

第2章

2.1.7* 未採用,本區航圖採用磁北並標示磁差。
2.1.8* 未採用。
2.4.5* 未採用。
2.8.2 不適用,本區地名未使用變體羅馬字母。
2.8.4* 未採用。
2.9.2* 未採用。
2.11 未採用,本區航圖未提供色標,未採用附錄3。
2.12.2* 未採用,本區航圖未提供分層設色航圖,未採用附錄4。
2.14.1 未採用,本區航圖未放置空域分類符號。
2.14.2* 未採用,本區航圖未放置空域分類符號。
2.15.2* 未採用,本國磁差數值之年代公布於AIP。
2.15.3* 未採用。
2.15.4* 未採用。
2.16* 未採用。

第3章

3.4.3* 未採用。
3.8.2.2 未採用。
3.8.3.2* 未採用。
3.8.4.1.1* 未採用。
3.8.4.1 d) 未採用。
3.9.2* 未採用。

第4章

4.9.1.1* 未採用。
4.9.1.2* 未採用。
4.9.1.3* 未採用。
4.10.2* 未採用。

第5章  未採用。

第6章

6.3.2 不適用。
6.5.2 不適用。
6.5.3 已在其他航圖提供無須重複標註。

第7章

7.3.1* 未採用。
7.3.2 本區無適用情況。
7.3.3 本區無適用情況。
7.4.1* 未採用,本區採橫麥卡托投影。
7.6.3* 不適用,本區無高緯度地區。
7.7* 未採用。
7.8.2* 不適用,本區無高緯度地區。
7.9.3.1.1 b) 航圖規範本項已保留,配合標註於AIP。

第8章

8.4.1* 未採用,本區採橫麥卡托投影。
8.6.2* 部分採用,本區未提供濃淡不同顏色之航圖。
8.8.2* 不適用,本區無高緯度地區。
8.9.4.1.1 m) 不適用。

第9章

9.3.2* 未採用。
9.4.1* 未採用,本區採橫麥卡托投影。
9.4.2* 未採用。
9.4.3* 未採用。
9.6.2* 部分採用,本區未提供濃淡不同顏色之航圖。
9.8.2* 不適用,本區無高緯度地區。
9.9.4.1.1 a) 1) 未採用。
9.9.4.2 未採用。

第10章

10.3.2* 未採用。
10.4.1* 未採用,本區採橫麥卡托投影。
10.4.2* 未採用。
10.6.2* 部分採用,本區未提供濃淡不同顏色之航圖。
10.8.2* 不適用,本區無高緯度地區。
10.9.4.1.1 k) 未採用。
10.9.4.2 未採用。               

第11章

11.3.3.2* 未採用,本區採橫麥卡托投影。
11.4* 未採用。
11.7.3* 部分採用,本區未提供濃淡不同顏色之航圖。
11.9.2* 不適用,本區無高緯度地區。
11.10.2.2* 未採用。
11.10.2.4* 未採用,本區障礙物標示均為海平面高度,並未以括號標示。
11.10.4.3* 未採用。
11.10.4.4 未採用。
11.10.6.1 e) 不適用。
11.10.6.2* 未採用,本區將相關助導航設施之位置座標公布於飛航指南。
11.10.6.4* 未採用。
11.10.6.5* 部分採用。
11.10.8.3* 未採用。
11.10.8.4* 未採用。
11.10.8.9 未採用。

第12章 未採用。

第13章

13.2.2 未採用。
13.6.2 未採用。

第14章

14.6.2  不採用。

第15章

15.3.2* 未採用。
15.5.2* 未採用。本區航圖磁差未標示年變率。

第16章 部分採用,本區未提供1:1 000 000 世界航圖,以1:125 000 目視航圖替代。

第17章 部分採用,本區未提供1:500 000 世界航圖,以1:125 000 目視航圖及目視航圖雲端查詢系統替代。

第18章 未採用,本區未提供小比例尺航圖。

第19章 未採用,本區未提供領航圖。

第20章 未採用,本區未提供電子航圖。

附錄3 未採用,本區航圖未提供色標。

附錄4 未採用,本區航圖未提供分層設色。

附錄5 未採用,本區未提供1:1 000 000 世界航圖。

1.7.6 PANS-OPS(第8168號文件)

NIL

1.7.7 第5號附約(第4版)-空中及地面作業使用之測量單位

NIL

1.7.8 第6號附約-航空器運作

第一編(第9版第38次修訂)
第4章
4.2.8.1.1 未採用。本區尚未核准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平視顯示儀(HUD)、目視增強系統(EVS)作業。
4.2.8.3 部分採用。保留機場最低飛航限度(aerodrome operating minima)及進場決斷(approach ban)中精確進場與非精確進場區分。法規修正中。
4.3.4.3.1 a) 有條件採用;飛航時間少於六小時且目的地機場之天氣狀況,於預計到達之前後1小時內,符合目視天氣情況。
4.3.6.2.1.a) 採用,需備用機場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並轉降耗油量最多之備用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45分鐘正常巡航速度油量。
  2. 除應攜帶操作飛航計畫中航路上任一預定點,飛抵備用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45分鐘正常巡航油量。但不得少於前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所需之油量。


4.4.1.2-4.4.1.3 部分採用。保留機場最低飛航限度(aerodrome operating minima)及進場決斷(approach ban)中精確進場與非精確進場區分。法規修正中。
4.9 未採用;尚未核准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單一駕駛員/單渦輪發動機飛機執行儀器飛航與夜間飛航作業。


第5章
5.4 未採用;尚未核准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單一駕駛員/單渦輪發動機飛機執行儀器飛航與夜間飛航作業。


第6章
6.18.2 未採用,飛航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航線,最大起飛重量介於5700KG至15000KG之固定翼航空器,申請民航局核准者得免裝置空中防撞系統。
6.23 未採用。本區尚未核准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平視顯示儀(HUD)、目視增強系統(EVS)作業。


第14章
14.1-14.5 航材(COMAT)作業規範未採用。法規修正中。


第二編(第7版第32次修訂)
2.2.4.1 部分採用。保留機場最低飛航限度(aerodrome operating minima)及進場決斷(approach ban)中精確進場與非精確進場區分。法規修正中。


第三編(第7版第17次修訂)
尚未核准民航運輸業以三級性能直昇機執行儀器飛航。

1.7.9 第7號附約(第5版)-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誌

第1章
本區的法規未定義共用標誌、共用標誌登記當局、耐火材料、自轉旋翼機、重於空氣之航空器、輕於空氣之航空器、國際經營機構、遙控駕駛航空器、撲翼機及登記國等。
下列定義適用於臺北飛航情報區:
  1. 超輕型載具:指具動力可載人,且其最大起飛重量不逾510KG及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65KM或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64KM之航空器。
  2. 大型航空器:
    1. 飛機: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KG之飛機。
    2. 直昇機: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3175KG之直昇機。
  3. 小型航空器:
    1. 飛機:指最大起飛重量在5700KG以下之飛機。
    2. 直昇機:指最大起飛重量在3175KG以下之直昇機。



第2章 本區法規未就航空器進行分類。



第3章 本區法規未提及共用標誌。



第4章 本區法規未提及共用標誌。
4.2 本區法規僅提及飛艇及氣球。
4.2.1 飛艇之標誌,應漆於最大水平斷面之兩側及於兩側標誌等距離之頂面。
4.2.4 本區的法規僅提及飛艇及氣球。
4.2.5 本區法規並未就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為登記亦未提到識別牌。
4.3 本區法規僅提及飛機及直昇機。
4.3.3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如無法依本區法規規定之位置及尺寸標漆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辦理之。



第5章 本區法規未提及共用標誌。
5.1 本區的法規僅提及飛艇及氣球。
5.1.2 本區法規並未就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為登記亦未提到識別牌。
5.2 本區法規僅提及飛機及直昇機。
5.2.3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如無法依本區法規規定之位置及尺寸標漆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辦理之。



第6章 本區法規未提及共用標誌。



第7章 本區法規未提及共用標誌,且未就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為登記。



第9章 本區法規並未就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及遙控駕駛航空器為登記。



第10章 本區法規中並未提到氣象部門操縱僅用於氣象目的的氣球及沒有載荷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1.7.10 第8號附約(第11版第102次修訂)-航空器適航

第三編至第七編 採用FAA及EASA適航標準。

1.7.11 第9號附約(第13版)-空運便利

正與相關主管機關研議中。

1.7.12 第10號附約(第89次修訂)-航空通信

第一冊(第6版)
第2章
2.1.1 b) 未採用。
2.1.1 g) 未採用。
2.1.1 註5. 未採用。
2.1.4 未採用。
2.1.5 未採用。
2.5.1* 未採用。


第3章
3.1.7 未採用。
3.2 未採用。
3.3.6.5.1* 未採用。
3.4.7.1* 未採用。
3.4.7.2* 未採用。
3.5.1 精確測距儀 (DME/P)未採用。
3.5.1 最後進場模式 (FA)未採用。
3.5.1 初始進場模式 (IA)未採用。
3.5.1 MLS進場基準點 未採用。
3.5.1 MLS基準點 未採用。
3.5.2.4 未採用。
3.5.2.6.3 未採用。
3.5.3.1.2.3 未採用。
3.5.3.1.4 未採用。
3.5.3.3.2 未採用。
3.5.3.4 未採用。
3.5.3.6.2.3 未採用。
3.5.3.6.2.4 未採用。
3.5.3.6.2.5 未採用。
3.5.3.6.4 c) 未採用。
3.5.3.7 未採用。
3.5.4.1.3 a) 2) 未採用。
3.5.4.1.3 a) 3) 未採用。
3.5.4.1.4.4 未採用。
3.5.4.1.5.3 未採用。
3.5.4.1.6.2 未採用。
3.5.4.2.3.1 c) 未採用。
3.5.4.2.3.1 d) 未採用。
3.5.4.2.3.2 未採用。
3.5.4.2.3.4 未採用。
3.5.4.2.3.7 未採用。
3.5.4.2.4.2 未採用。
3.5.4.2.6.3 未採用。
3.5.4.2.6.4 未採用。
3.5.4.3.4 未採用。
3.5.4.4.2 未採用。
3.5.4.4.3.2 未採用。
3.5.4.4.3.3 未採用。
3.5.4.4.4* 註2. 未採用。
3.5.4.5.3 未採用。
3.5.4.5.4 未採用。
3.5.4.5.5* 未採用。
3.5.4.6.2.1 未採用。
3.5.4.7.3 未採用。
3.5.5 未採用。
3.6 未採用。
3.7 陸基擴增系統 未採用。
3.7 陸基區域擴增系統 未採用。
3.7 星基擴增系統 未採用。
3.7.3.4 未採用。
3.7.3.5 未採用。
3.11 未採用。


附錄A
未採用。


附件G
未採用。


第二冊(第6版)
第4章
4.7 未採用。


第8章 未採用。本區尚未實施管制員/駕駛員資料鏈路通信。


第三冊(第2版)
第一部分 未採用。
第二部份
第2章
2.3 未採用。
2.4.1.4.4* 未採用


第四冊(第4版)
第2章
2.1.3.3.1 未採用。
2.1.3.3.2* 未採用。
2.1.5 未採用。
2.2 未採用。


第3章
3.1.1.7 未採用。
3.1.2.3.2.4 未採用。
3.1.2.10 未採用。


第4章
未採用。


第5章
5.1.2 未採用。


第7章
未採用。

1.7.13 第11號附約(第13版)-航管

第2章
2.6.1 未設置F類空域。
2.7.2* 未採用。
2.9.1* 未採用。
2.9.3.2.1* 未採用。
2.9.3.2.2* 未採用。
2.9.4 未採用。
2.9.5.4* 未採用。
2.9.5.5* 未採用。
2.11.2* 未採用。
2.17.1.1* 未採用。
2.17.2.1* 未採用。
2.17.6 未採用。
2.18.4* 未採用。
2.19.1 c) 部分採用。本區未與區域火山灰諮詢中心(VAAC)建立正式聯繫。
2.22.1.1* 未採用。
2.26.3 未採用。



第3章
3.4.1 a) 未採用。本區各類空域所適用之最低隔離標準係依據飛航管理程序及與相鄰飛航情報區間之工作協議書。



第4章
4.2.2 b) 部分採用。飛航管制單位對在C類、D類、E類空域及E類地表空域作業之航空器間提供有關碰撞危險之資訊。本區空域分類情形公告於飛航指南ENR 1.4。
4.3.1.2* 將納入飛航服務規範下次修正。
4.3.1.3* 將納入飛航服務規範下次修正。
4.3.2* 未採用。
4.3.3* 將納入飛航服務規範下次修正。
4.3.4.7*將納入飛航服務規範下次修正。
4.3.4.8*將納入飛航服務規範下次修正。
4.4* 將納入飛航服務規範下次修正。



第6章
6.1.2.2* 未採用。
6.1.3.2* 未採用。
6.1.3.3* 未採用。
6.1.5.2* 未採用。
6.2.2.3.2*未採用。
6.2.2.3.4*未採用。
6.2.2.3.6*未採用。
6.2.3.1.4*未採用。
6.2.3.2* 未採用。
6.2.3.4* 未採用。



第7章
7.1.1.4* 未採用。
7.5.2 本區未與區域火山灰諮詢中心(VAAC)建立正式聯繫,然而可經由飛航公告獲得火山灰資訊。



附錄4
部分採用。本區未設置F類空域但設有E類地表空域。空速限制適用於B類、C類、D類、E類空域及E類地表空域內作業之儀器飛航及目視飛航航空器。對E類、G類空域之目視飛航提供通信追蹤服務並要求雙向之無線電通信。對G類空域之儀器飛航僅於駕駛員請求,並經管制員同意後提供航情諮詢服務。G類空域不提供飛航情報服務。

1.7.14 第12號附約(第8版 第18次修正)-搜尋與救護

本文件已分送相關單位參考作業。

1.7.15 第13號附約(第9版)-航空器失事調查

NIL

1.7.16 第14號附約-場站設施

第一編(第8版 第15次修訂)
第1章
1.4.1 採用,附帶說明。本區國際機場於興建後,其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應由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認證合格;2007年6月15日前已營運之機場,由民航局通知航空站經營人限期申請認證。



第2章
2.9.8*-2.9.12* 不適用。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第3章
3.1.7* 未採用。本區各機場跑道之規劃建置均依循一定標準,無主、副跑道之分。
3.12.7* 未採用。本區各機場跑道高程均未高於700M。
3.15 * 不適用。因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第5章
5.2.11.2* 不適用。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5.2.11.4 不適用。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5.3.4 採用,附帶說明。本區新建機場之進場燈系統,應符合本節之規定;現有機場之進場燈系統係按FAA規範設置。
5.3.4.5* 部分採用。本區進場燈中心線燈如無法延伸至210M之距離,則免設置中心線燈。
5.3.4.10 部分採用。本區第I類精確進場燈系統應儘可能延伸到距跑道頭不小於720M處。如實際不可能將中心線燈延伸到距跑道頭720M處,則應延伸到300M處並包括橫排燈;如此距離(300M)也不可能,則應將中心線燈儘實際可行地向外延伸;如210M之距離亦不可能,則免設置中心線燈。進場燈系統不足720M者,皆應增設翼排燈以彰顯跑道;長度不足210M者,另應增設跑道頭識別燈強調跑道頭。
5.3.5.4* 未採用。本區各機場均未採用本裝置。
5.3.5.7-5.3.5.23 未採用。本區各機場均未採用本裝置。
5.3.8.1* 採用,附帶說明。第I類精確進場跑道如因腹地不足210M而無設置進場燈系統時,應設置跑道頭識別燈。
5.3.10.6* 採用,附帶說明。本區要求當精確進場跑道無法設置全長之進場燈光系統時,應增設翼排燈。
5.3.22 不適用。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5.5.4* 不適用。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第6章
6.2.3.19 * 未採用。A型或B型低強度障礙燈,應使用於較不廣闊且其高度不超過周圍地面60M之障礙物。
6.2.3.23* 部分採用。本區採用60M為高度標準而非45M。
6.2.3.25 部分採用。本區採用「頂部60M以上」為高度標準而非45M。
6.2.3.26 部分採用。本區採用「頂部60M以上」為高度標準而非45M。
6.2.4 不適用。本區風力發電機之障礙物目視輔助設施另以「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規定。



第7章
7.2.3 * 採用,附帶說明。為分別停機坪滑行道或滑行路徑與其旁供航空器使用部分之分界,可於滑行路徑或滑行道邊緣劃設黃色雙虛線。



第9章
9.2.28* 未採用。本區要求應變時間為3分鐘內到達活動區的任何位置。



第10章
10.3.1 部分採用。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10.3.2*-10.3.5* 不適用。本區各機場終年不降雪亦不結冰。



第二編(第4版 第7次修訂)
第1章~第6章 不適用。本區各直昇機機場均僅供國內運輸使用。

1.7.17 第15號附約(第16版)-航空情報服務

第1章
「數位資料集」未採用。本區不發行數位資料集。



第2章
2.3.3 不適用。本區僅有單一國際飛航公告室。
2.3.8 未採用。本區不發行數位資料集。
2.3.9* 未採用。
2.3.10 未採用。本區不發行數位資料集。



第5章
5.2.5.3 未採用。本區不發行1:1000000世界航圖、1:500000航圖、小比例尺航圖、領航圖。
5.3 未採用。本區不發行數位資料集。



第6章
6.3.3 未採用。本區不發行數位資料集。

1.7.18 第16號附約(第2版 第4次修訂)-環境保護

第二冊未採用。

1.7.19 第17號附約(第7版)-航空保安

NIL

1.7.20 第18號附約(第3版)-危險物品空中安全運輸

NIL